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《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》,由行政院院長副署之後,將條例付諸實施。但行政院長卓榮泰卻指出:依照《中華民國憲法》,行政院編製預算,立法院審議預算,兩邊權責分工,權力分立,憲法七十條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,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」訂有明文。《預算法》九十一條也規定「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,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,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……」。
基於此,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未恪遵憲法,所以不副署。卓榮泰的說法,乃是源於立法院長韓國瑜在臉書發聲明鄭重提醒行政院,「執政權再大,都大不過憲法」,呼籲行政院善盡自己的憲政義務。
這就形成一個極端的對立觀點:誰有權決定哪一條法令違憲?誰有權決定要不要執行?如果,行政院自行判定一個法案「違憲」就可以不副署,不執行,那行政機關之下的任何一個部會,是否都可以比照辦理?如果任何行政機關都可以判定一個法律有沒有違法違憲,那麼,請問中華民國還需要大法官嗎?大法官始有職權判定違憲與否,並具有憲法解釋權。如果行政機關自認違憲就可以不副署不執行,那麼如果老百姓覺得政府的某一條法令根本違背憲法,例如他覺得應繳所得稅太高,他不想繳,是否可以認定行政院違憲,人民不予執行?
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是民主國家基本必備的憲政架構,其目的在於讓行政、立法、司法的功能,權力分立,互相監督,避免權力集中。行政院只有依法執行法律的權力,不管他喜不喜歡這個法律,並沒有解釋的空間。行政院唯一能做的就是提出覆議案,由立法院重新覆議;再就是提出憲法解釋聲請,由憲法法庭來進行裁判。再不行,認定這個法律無法執行,只好拜託立法院重新修法。否則的話,行政院只有依法實行。
如果行政院可以判定某一條法律違憲,就可以不執行,那麼是否一個法官也可以說某一條法律違憲,所以他不這樣判決呢?那法律還有任何公信效力可言嗎?
行政院的副署權,基本上就是一個告知的功能,表明他將認真執行一個新法案,而不是一個可以自行做判斷的權力。如果行政院可以自行判斷,未來行政權將凌駕在立法權之上。這樣的話,以後將沒有三權分立,也沒有憲法尊嚴可言了。
這就是此事件中真正呈現的核心問題。
更誇張的是,卓榮泰還指出,如果立法院制定的法案「違反憲政體制,破壞財政紀律,侵害國家安全,並不經民主程序」,行政院長為捍衛憲政體制,捍衛國家安全,捍衛財政紀律,捍衛民主程序,就有責任不副署。問題就出在誰有權力做出「違反憲政體制,破壞財政紀律,侵害國家安全,不經民主程序」的邊界判斷。這些都是政治用語,根本不具法律判準基礎,行政院豈可判定誰有違反,就加以抵制。這根本是行政獨裁。
總之,三權分立,依法行政,乃是憲政體制不可逾越的民主底限。行政院必須確實遵守,否則就是反民主、反法治的憲政破壞者。
社論--憲政體制豈可逾越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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